在环保局办理,申请人可选择线下办理或线上办理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一) 线下办理流程
1.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填好的表格;
2.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环保局提出申请;
3.材料齐全的当即受理,材料不齐的现场修改或退还申请人补充;
4.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打印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
5.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 线上办理流程(不见面审批)
1.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填好的表格;
2.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
3.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打印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问题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4.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将《辐射安全许可证》邮寄至申请人。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说明材料,
5.管理机构并明确个人职责
6.培训合格证(;
7.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8.放射源暂存库及安全防护措施,辐射工作场所防护措施说明;
9.规章制度
(1)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2)安全操作规程;
(3)储源场所防护与保卫制度;
(4)岗位职责;
(5)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6)自行检查与年度评估制度;
(7)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8)订购,运输和退役处理制度;
(9)人员培训计划、体检及保健制度
(10)监测计划;(个人剂量监测、周围辐射环境监测)
(11)转让、变更及注销制度;
(12)应急方案(写明向环保,公安,卫生的报告方式和联系电话);
(13)废源处置承诺书
10.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
11.市局或由市局委托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
12.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13.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14.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